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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2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廉租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
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原昆鹏 韩海波

  本报讯(见习记者 原昆鹏 记者 韩海波)9月18日,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我市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开始筹划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08年年底前,我市将扩大廉租房制度保障范围,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据悉,2008年年底前,我市将廉租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决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同时将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除外。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者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价款。

  据相关人员介绍,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市住房办副主任李建民说:“我们去年已经将全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情况详细登记。这次扩大保障范围后,我们将根据低收入标准快速地进行入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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