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邓少华 通讯员 王凯平)昨日,从市民政局传来消息,我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从而进一步解决残疾军人在医疗上的后顾之忧。
据介绍,从10月份起,我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将采用基本医疗保险加医疗补助的办法予以保障,即: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保障其现有的医疗待遇,并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费根据不同情况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或其所在地财政解决。
残疾军人参保后的医保个人账户、住院及门诊慢性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由医疗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应先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补助资金支付。残疾军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费用从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对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一至四级按95%、五至六级按90%的比例从医疗补助资金中予以补助。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按95%的比例给予补助。
另外,新办法还规定,在乡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可选择到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也可选择居住地一所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离休干部身份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仍按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办法执行。参加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的企业,差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暂按原办法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过渡到新办法。
浚县、淇县将根据省、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