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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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离我们还有多远
退货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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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2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无理由退货”离我们还有多远

郑旭萍 裘立华

  “货已售出概不退换”,这是很多商家对售出商品的强硬态度,也让不少消费者购物“三思而行”。但今后浙江消费者购买食品却可以“无理由退货”了。浙江省工商局近日发布的这个规定,伴随着“十一”黄金周的临近,又引起了商家和消费者对于“无理由退货”的广泛关注。  

  卖出的商品

  不是泼出去的水

  

  记者近日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浙江省出台这样的规定是依据全国首个《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其第11条规定:“实施无理由退(换)货,在合理期限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并且所退(换)的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质量要求的,应予全额退款或者予以更换。”据了解,浙江是率先对这项规定进行探索的省份,目前这项制度已在杭州市部分大型超市和景区商店开始试点。

  “卖出去的产品泼出去的水”,这是不少商家秉持的经商理念。按照他们的说法,“如果消费者想买就买,想退就退,那我们的生意还能做得下去吗?” 

  “无理由退货”似乎对经营者不公平,实则不然。许多消费维权案例表明,消费者由于自身的弱势地位,不能在短时间内判断一些大额产品的规格、外观等是否适合自己,应该在短时间内允许消费者拥有“反悔”的权利。在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保护消费者权益被摆在突出位置,自由退换货制度为大多数商家所采用,早已成为一种商业习惯。 

  而“无理由退货”从2004年起就成为杭州西湖景区的一块“金字招牌”。游客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购买商品,只要不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在7日内可享受“无理由退货”服务。到目前为止,杭州西湖风景区范围内已有300余家零售商家签署了《无理由退货诚信服务公约》。3年多的时间,西湖工商分局共受理了350件左右无理由退货案例,退货金额共计35万元左右。 

  2007年5月,杭州市摄影服务公司也加入了“无理由退货”的行列,所拍摄的照片如出现模糊、游客眼睛闭上甚至游客觉得表情不好等情况,在公司下属的21家摄影服务网点都可以退货。“一次性快照”退货每张要亏3.5元~5元的成本,目前,每个拍摄点每天都有四五张的退货。对这“亏本”的买卖,杭州市摄影服务公司管理科科长朱宏亮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来我们埋了单,有点亏,可这种做法对服务和经营有促进作用,使得顾客满意度提高,投诉率下降,这样还能争取更多的消费者,对企业品牌其实是一种提升。” 

  采访中,沉醉在西湖美景中的北京游客江先生为此叫好:“在景区买东西总担心会被‘宰一刀’,‘无理由退货’就解了我们的后顾之忧。” 

  

  “无理由退货”

  有多大生存空间?

  

  “我这张照片拍得不满意,你们承诺无理由退货。我就不退了,给我算便宜点得了!”让西湖摄影服务点员工尴尬的是,“无理由退货”常遭遇一些刁蛮的顾客,他们利用商家的承诺,威胁要投诉,既想拍照片又想捡便宜。 

  在国内,很多商家不敢轻易承诺“无理由退货”,其担心之一就是怕遭遇恶意退货或者反复退货的消费者,以致需要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但有专家指出,绝大多数消费者都有一种消费惰性心理,谁也不愿意随意退货。 

  杭州“好又多”超市黄龙店退货处的服务员邵小姐告诉记者,她所在的超市也曾经出现过恶意退货的消费者,他们故意在超市里搜寻有问题的商品,用过一段时间就来退换,但是这种情况很少发生。超市方面,是否能为消费者退换货,要看具体情况。即便商品没有质量问题,只是由于消费者看错价格、对商品大小不满意等情况一般也都予以退货。据统计,超市每天大概有5000元左右金额的退货,为此还专门准备了退货基金。

  采访中,“面包新语”文三店的王店长明确表示,他们店不允许退货,也不知道省工商局的“无理由退货”规定。王店长说:“面包的保质时间只有两天,买走后再来退,耽误了我们的销售时间,也加大了工作量。而且我们实行换班制,结账后再退货手续很繁琐。”很多连锁便利超市也表示,顾客要退换货,最好刚结账时就退,隔了一段时间后就不允许再退了。因为收银系统会出现错号等问题,会增加超市盘点时的麻烦。 

  记者同时了解到,私营小店则更倾向于“无理由换货”,店主唐女士说:“已经卖出去的东西再让我们卖一次,生意不就白做了?只要不影响再卖,换一件还是可以的。”也有商家提出:“如果供应商不理解不支持,没有质量问题的商品,顾客也要求退换,这笔费用究竟该谁承担?” 

  而很多顾客对“无理由退货”则持半信半疑的态度。他们担心商家仅仅把“无理由退货”当作一块诱人的招牌——承诺时样样都好,兑现时百般推托,使得消费者空欢喜一场。 

  消费者同时表示,即使商场允许退换货,但有时售货员的态度却很差,前后判若两人。为了退一条牛仔裤而遭遇售货员“黑脸”的大学生何晓说:“买东西还是交款前看清楚好,退货不仅自己麻烦,还要遭白眼。” 

  

  “无理由退货”

  

  无条件退货?

  

  杭州消费者郑小姐曾经在一家小型超市购买了一瓶纯蓝墨水,书写后发现应该买深蓝墨水,便去超市希望能补差价后给予调换。郑小姐认为只用了一点墨水,而且商品的外包装也没有污损,不影响超市的二次销售。但店员却坚持认为墨水已被用过,就影响二次销售,不肯调换。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郑小姐的经历暴露了“无理由退货”的一个问题:如何认定商品不影响再销售?相关规定对此只有笼统的说法,而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容易导致退货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记者采访发现,商家、厂家和消费者对于“无理由”的理解存在偏差。有关专家解释,“无理由退货”不同于“质量三包”,不属于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这是商家主动做出的一种服务承诺。同时,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也并不等于“无条件退货”,它需要一定条件:商品尚未损坏,并保有再销售的价值,还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且根据国家规定,很多商品不能退换,如食品、药品等。同样,有污损、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也不能退换,这主要是为了保护下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摄影服务公司管理科科长朱宏亮说:“无理由退货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程度。其实,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不会滥用自己的诚信度。但同时,经营者的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 

  浙江大学经济学教授张旭昆指出:“‘无理由退货’得以广泛推行的基础是诚信,而这种‘诚信’应该是双向的。一方面,商家要讲诚信,敢于对自己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作出承诺。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讲诚信,自觉抵制不理性、不文明的消费行为。” 

  针对当前我国社会诚信度不高的现状,为了保障“无理由退货”,张旭昆建议将这种服务制度化,并具体到各个方面。比如对商品进行分类,确定哪些商品可以退货,哪些不可以;由工商部门制定退货的原则;在购买前,商家要告知消费者退货的条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改进对商品的包装,以便于辨识是否经过拆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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