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记者 张景勇)从今年10月1日起,公安部启用督察标志,全国公安机关督察民警将正式佩戴督察标志执行督察任务。
记者30日从公安部了解到,督察标志由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统一制作。此标志为不锈钢质地的银色徽章,正面以警徽图样为设计中心,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务督察”字样,衬底为藏蓝色。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戴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督察标志既是督察人员公务身份的证明,也是督察监督外在形象和权威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