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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0 月 1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区最低月薪涨至550元
■每月较以往上涨150元 ■新标准10月1日起执行
刘善新 张凯

  本报讯(见习记者 刘善新 张凯)10月9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发布消息称,从10月1日开始,我市市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涨至550元,较以往每月上涨了150元。

  据悉,10月1日起,我市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400元/月调整为550元/月,与此同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涨至6.50元/小时。浚县、淇县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分别调整为450元/月、5.50元/小时。

  调整后,我市所有全日制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每月将比以前多出100多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的工资标准也提高了0.50元。

  另外,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调整的还有失业保险金。按规定,我省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方法是按最低工资额的80%进行计算,以鹤壁市区为例,按最低月工资550元计算,职工每月可领到440元的失业保险金。

  新标准明确规定,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的保险、福利待遇,企业或雇主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此外还规定,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在高于市区和两县最低月工资标准15%的幅度内进行确定。劳动者个人交纳的“三金”不应包含在最低月工资当中,也就是说,扣除“三金”后,职工的最低月工资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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