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太原10月17日电(记者 刘翔霄)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办法规定,消费者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山西药品零售企业购买到假劣药品后,可由购药所在地药监部门先行退付购药款。
《关于对消费者购买到假劣药品实行先行退付的办法(试行)》规定,药监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假劣药品予以先行退付:药监部门已查实或已公布的假劣药品;已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和批准文号的药品;假冒药品生产厂家的名称或批准文号生产销售的药品;无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未标明有效期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山西已开通“12346”药品举报投诉电话,消费者自购药起10日内可向购药所在地药监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经认定符合退付规定的,药监部门应自举报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消费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先行退付的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