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孙某伙同程某将其岳母的存折偷走并取出现金,山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单处罚金3000元。
2007年2月9日上午,孙某到山城区石林乡北唐宋村其岳母家找衣物时,将2张定期存款单及一个存折盗走,后找到程某,要程某帮其将钱取出。程某明知孙某系盗窃所得的存折,仍帮助孙某到银行将一张定期存单上的5700元取出并将其中4500元以其兄的名义存入银行。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伙同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程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王小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