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鹤壁新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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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水电气 享受民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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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啥时候能不再用高价电?
为救受伤小鸟市民放弃游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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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臣
事故车前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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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0 月 2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学校水电气 享受民用价

李 鹏 孙 敏

  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 鹏 孙 敏)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日前就我市学校水、电、气价格问题发出通知,明确自本月起,我市凡符合规定范围的学校,其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一律执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开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水、电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2004年4月,有关部门决定对高校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的用水、用电、用气统一执行居民类价格。2006年6月,国家发改委将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也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这次是对学校用水、电、气价格优惠范围的又一次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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