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 鹏 孙 敏)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日前就我市学校水、电、气价格问题发出通知,明确自本月起,我市凡符合规定范围的学校,其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一律执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开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水、电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2004年4月,有关部门决定对高校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的用水、用电、用气统一执行居民类价格。2006年6月,国家发改委将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也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这次是对学校用水、电、气价格优惠范围的又一次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