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山城区法院对多次抢夺老年人耳坠的董某以抢夺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董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后仍不悔改,又伙同他人采用一人驾驶摩托车在旁边等候,另一人乘他人不备实施抢夺后二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的方式,一个多月内先后5次在鹤煤(集团)公司五矿通往三矿的铁道旁、万和发电公司西墙外等地,抢夺老年人的耳坠。经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饰品价值4001元。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人不备抢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董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属累犯,在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且被抢夺人均是老年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应从重处罚。
(王小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