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月3日,山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2年6月,原告刘某爬到树上玩耍,不慎掉了下来,造成身上多处受伤,被送到被告某医院处进行了手术治疗。原告出院后出现颞颌关节强直不适症状,经在其他医院治疗才解除了病痛。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均不构成医疗事故。后经上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承办法官本着司法和谐的理念,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于2007年9月3日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这份调解协议虽姗姗来迟,但原告的脸上还是露出了微笑。 (李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