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邓少华 见习记者 刘善新)10月23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解决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近日我市出台了针对这类人员的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住院费用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再享受《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待遇,但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享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保险费由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由市、区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按规定标准统一收集后,按年度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缴纳。
暂行办法还对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筹资渠道、基本医疗保险费管理以及破产企业及其退休人员的认定程序进行了明确。
据悉,该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