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必须经批准并喷涂全省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或放置校车标牌才能运营;在交通高峰期,校车有优先通行权……”11月5日,省公安厅发布紧急通知,对运载学生的车辆进行整顿和规范。依据公安部的要求,将对全省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式样进行统一设计,统一粘贴和喷涂,各地不得自行设计印制。规定自12月1日起施实。
省公安厅规定,专用校车只能从事学生运送,不得擅自从事其他旅客运输业务。对从事与学生无关的运输业务的,将取消校车资格。校车所有人和驾驶员应对所运送学生的安全负责,每学期至少两次对车辆进行安全状况、技术性能自检。
同时,学校、幼儿园租用车辆运送学生时,不得租用没有校车资格的客车,更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学校、车主、驾驶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方便学生,省公安厅特别规定,在城市交通高峰期,校车享有优先通行权;校车如有违法行为,应先放行后处理,避免耽误学生上学时间。
专用校车的每一个儿童座位均应设置安全带,不论是专用还是非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儿童座位应设置扶手,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车窗下边缘距坐椅的高度应不小于250毫米,否则应加装防护装置。
省公安厅重申,自2007年12月1日起,对没有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放置校车标牌用于运送学生的车辆,或虽已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放置校车标牌,但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换领行驶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