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山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杜某于调解书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付给贡某15000元。
事故发生的经过是这样的:2006年9月18日16时50分许,杜某驾驶面包车沿东环城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马庄煤矿路口时,与贡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贡某受伤住院。事故发生后,杜某弃车逃逸。事故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认定,杜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贡某无责任。贡某要求杜某赔付各项损失23923元。杜某认为贡某要求数额偏高,双方争执不下,后经审判人员精心调解、劝说、抚慰,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李军艳 韩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