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邓少华)11月24日,市民王先生向记者反映,几天前他和朋友到新区某饭店吃火锅,当时他们由于自备了一些菜品,被饭店告知要加收“燃气费”,没想到结算时饭店加收了35元“燃气费”。“我们总共自备了7样菜品,锅底和其余10多样菜品由饭店提供,咋能用掉35块钱的燃气费呢?”王先生说。
当日,记者拨打了王先生就餐的那家火锅店的电话,对方称,顾客如果自带菜品,每样菜品加收5元“燃气费”。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新区另一家饭店,对方表示,他们原则上不允许顾客自带菜品,如果带了,一两份还可以,多了就不允许了。
对此,市发改委收费科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餐饮价格实行市场调控,饭店对顾客自备菜品加收“燃气费”他还是首次听说,但这笔收费该不该收以及收多少,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
市消费者协会认为,如果饭店没有提前告知顾客自备菜品需要额外加收费用,顾客可以拒付,至于加收的费用该收多少,目前没有相关规定。
王先生则认为,饭店对此收取一定费用可以理解,但7样菜品加收35元钱显然太高了。
26日,记者与新区这家火锅店的负责人杨先生取得了联系。杨先生称,他们已及时开会研究了此事,认为不论起因如何,类似因加收“燃气费”与顾客发生争执的事,以后将不会再发生。杨先生说,饭店是销售饭菜的场所,遇到顾客自带菜品,他们很尴尬。至于每样菜品加收5元“燃气费”确实有点高,今后再遇到此类情况,所收费用将酌情再议,总之一定要让顾客满意。杨先生还向王先生和他的朋友表示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