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不少有车的业主开始质疑,既然这样,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什么还向我们收取停车费?停车费的收取是否合法呢?
业主质疑停车费
“《物权法》都规定了小区内的停车位应该归业主共有,现在物业还是向我们收停车费,这个停车费到底该不该收呢?”三和佳苑小区业主吕先生通过本报对物业收取停车费提出质疑。
据吕先生介绍,他们小区的停车费收费标准是每车每晚4元,按月收是每月45元。
“小区的入口处有人看守,如果不交停车费的话,他们就不让我们把车子开进小区。现在每天晚上小区门口都横七竖八地停着不愿交停车费的业主的车。”吕先生说,“《物权法》没有实施之前,让我们交费我们没话说,可现在有了法律依据,我们都不愿意交费,也为了停车费的收取多次和物业公司发生冲突。”
物业管理公司解答疑问
11月27日,记者采访了三和佳苑物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收的是停车服务费,全部用于小区的管理和维修等方面。
该工作人员说:“在去年收取停车费之前,小区内业主的车辆和外来车辆老是乱停乱放,造成其他业主出行困难,很多车主的车被堵在里面出不来,也引发了一些矛盾,所以我们决定收取停车费。”
对于《物权法》的规定,该工作人员解释说,地是全体业主的,可车并不是全体业主都拥有,所以就应该有偿使用停车位。另外,在基础设施方面,汽车对路面的破坏显然要比步行和非机动车辆严重得多,道路被破坏了,要全体业主出钱维修自然是不合适的,从这点上说也应该收费。这种做法正是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停车费的收取和收费标准是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收取停车费之后也有效地改变了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
随后,记者咨询了市发改委收费科科长张冠军。张冠军介绍,2004年市发改委和房管局曾经联合下发过一个关于停车费收费标准的文件。按文件规定,三和物业可以向有车的业主收取停车费,目前这个文件仍在执行。
如何共有?实施起来有困难
既然物业公司对于停车费的收取有文件可依,那么《物权法》关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如何解读?
据报道,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新闻发言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小区地面停车位停车费收取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一个是停车费的归属问题。停车位的归属,《物权法》第74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可以根据《物权法》第74条判断停车位的归属。具体来说,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无论地上还是地下车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决定归属,约定依据可以是房屋买卖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地面停车位如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归业主共有。
现在绝大多数小区的地面停车收费都有物价部门的政策依据和停车合同,无法否定政策和合同的效力。此外,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地面车位属业主共有,并不意味着每个业主单独所有。停车业主所交停车费扣除管理成本、酬金和税金之外,其剩余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也是对没有停车位业主的一种利益平衡。如果业主在地面停车不交费,可能导致两个后果:一是车位管理失去经济来源;二是对其他无车业主造成利益侵占。因为无车业主没有占用车位,而有车业主占用了这部分公共资源,理应在经济上支付补偿。而业主可以监督费用的使用,使之合理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