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05年,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王某因生产经营需要,代表公司向郭某借款23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郭某要求其偿还借款。王某拒不偿还。郭某一怒之下将王某诉至法院。经法院日前审理,判决王某偿还23000元借款。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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