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山城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原来,周某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时,被告的代理人员承诺,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损失保险公司全赔。结果,周某的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致第三人受伤,经法院审理,周某按照判决依法履行了11万余元的赔偿义务。到被告处理赔时,却被告知只能按保险合同条款理赔5万余元,周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承诺只要合法的损失均负责理赔,该承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辩称应按保险合同条款理赔,因未提供将保险合同条款告知和送达周某的证据,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生效的判决所确认的损失赔偿周某,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某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了赔付义务。
(马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