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污染源和污染源普查?
答: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污染源普查是对污染源数据的全面清查和统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
问: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问: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全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污染源普查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一项环保基础工作或者重大工程,更是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通过普查对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污染源普查的目标和任务是什么?
答:一是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是完善环境统计体系;
三是搞好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
四是推动环境监管能力提高;
五是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保护意识。
问:这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这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和国务院《通知》精神,把普查工作和健全环境统计、监测、评价体系结合起来,完善方案、创新方法,全面调查、突出重点,先行试点、有序推进,严格纪律、保证质量,努力掌握更加科学、更加全面的污染源情况,为防治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客观翔实的环境信息。
问:我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何时开始,时间怎样安排?
答: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市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本次普查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6年第四季度至2007年年底,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组织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开展重点污染源的监测,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第二阶段,从2008年年初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6月底前全市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2008年年底全面完成普查工作。第三阶段,2009年,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发布结果。
问: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答:凡在鹤壁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均为普查对象。具体包括:
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污染源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农药和化肥污染调查。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以人工养殖为主,主要是针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等展开污染调查。
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问: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问:污染源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普查机构派出的调查队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和监测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数据,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普查人员也应依法进行调查并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问:普查数据为什么不与“十一五”总量削减任务、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排污收费等工作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及收费的依据?
答:为力求普查数据客观准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规定,污染源普查获取的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也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问:地方、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违法责任是什么?
答: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二)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三)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问:污染源普查对象的违法责任是什么?
答: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污染源普查涉及“商业密码”吗?
答: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鹤壁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