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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明年起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上调四倍左右

王 宇 韩 洁

  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记者 王 宇 韩 洁)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与现行条例相比,在税额标准上将上调四倍左右。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于1987年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距今已实施20年,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

  据介绍,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四倍左右。

  例如,现行条例规定,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而新条例则规定,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认为,税额标准的提高,意在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

  近年来,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已越来越低。根据相关部门对山西、内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等6省区地价的抽样调查,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税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2005年已降低到4%以下,2006年全国40个重点城市这一比例均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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