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浚县法院对周振平等因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窝藏、掩饰、隐瞒犯罪的15名被告人依法宣判,一审分别判处周振平等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7年、15年及管制等不同的刑罚。
被告人周振平、晋同海等15人,分别系民权县、汤阴县、焦作市解放区、鹤壁市淇滨区、新乡市红旗区、长葛市等地人。从2005年2月13日到2006年10月24日一年多的时间内,上述被告人先后在河北省成安县和我省鹤壁市、安阳市、新乡市、开封市、商丘市、焦作市等地分别结伙疯狂作案42次,共盗窃变压器43台,价值23.98305万元,盗窃化肥40袋,价值3476元,其中在浚县作案19次,盗窃变压器18台,价值10.02253万元,盗窃后又将赃物予以销售。
(刘国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