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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 1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劳动部门调整职工月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
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新华网1月10日消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职工全年月均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

  通知说,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职工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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