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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碰瓷”者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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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 2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郑州:
一故意“碰瓷”者被判刑

 程红根

  新华社郑州3月26日电(记者 程红根)河南郑州市一男子为牟取暴利,故意“碰瓷”制造交通事故。这名男子日前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是河南省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碰瓷”者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孙伟峰以2万元买来一辆旧皇冠轿车,一天中午,他开着皇冠轿车沿郑州花园路行驶,见一辆银灰色福特车逆向驶来,就驾车撞了上去。交警认定福特轿车违章行驶应负全责,孙伟峰获赔2.5万元。此后,孙伟峰到天津以3万元的低价买了一辆黑色皇冠轿车,在郑州中州大道上瞄准一辆逆行的别克车撞去,后获赔2.2万元;事后,孙伟峰又到天津以3万元的低价买来一辆灰黑色奔驰轿车,在中州大道同一路段朝一辆逆行的宇通客车撞去。

  处理事故的交警发现,孙伟峰驾驶轿车,一个月内在同一路段竟然3次发生事故,有故意造成事故嫌疑。经查,孙伟峰从1月起共制造6起交通事故,且3辆车均是在购买后3日至7日就开始发生事故。根据调查结果,公安机关认为孙伟峰涉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获得赔偿,其行为已涉嫌犯罪。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孙伟峰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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