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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4 月 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苹果》状告广电总局
要求撤销处罚恢复放映

  日前,作为电影《苹果》制片方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励委托律师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状告国家广电总局,要求撤销对影片《苹果》的处罚,并恢复放映。

  广电总局官网发处理通报

  今年1月3日,广电总局官方网站登出《关于处理影片〈苹果〉违规问题的情况通报》(下称《通报》),指出《苹果》违规制作色情内容片段,并擅自将未经审查通过的含有色情内容的影片在互联网上传播及制作音像制品;将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版本送柏林电影节参赛;在影片发行放映中进行不健康、不正当的广告宣传。

  《通报》因此对《苹果》作出了如下处理:一、吊销该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没收未经审查通过的影片拷贝及相关素材;停止该片在影院发行、放映;停止其网络传播。二、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北京劳雷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取消其两年内摄制电影的资格;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励,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制片方称未接到书面处罚

  方励说,《苹果》被禁非常意外,之前没人来公司进行过调查,至今公司也未收到官方的书面处罚决定书,“还是从网上看到的。”

  方励说,《通报》作出了行政处罚,却没有送达任何法律文书,“难道以一种类似于网络发帖的形式就可以了?”方励称,从网上得知被处罚通知后,他向广电总局进行了申诉,可对方一直没有答复。

  递交诉状法院迟迟未回应 

  3月12日,方励委托律师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认为广电总局认定的事实有错,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不足、程序违法,而且广电总局不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因为《苹果》所持有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非其所颁发。

  方励请求法院撤销广电总局对《苹果》的行政处罚,重新颁发《苹果》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恢复《苹果》在影院发行、放映和网络传播;恢复原告摄制电影资格。

  然而15天过去了,法院仍未发出是否立案的书面通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据《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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