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山城区王先生来电反映:他在山城区红旗街开了一家餐馆。近日,有执法人员按季度向餐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他不太了解情况,想知道价格调节基金的收取标准是什么?
市发改委回复: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鹤政〔2005〕20号文件),宾馆、旅店业、招待所月营业额在1万元以上的住宿营业单位,价格调节基金按营业收入的5%降为1%计征,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上的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按营业收入的1%降为0.5%计征,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征收方式可按月、季度、年来征收。
晚报记者 刘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