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鹤壁新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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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4 月 2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商品房买主多了“护身符”
从即日起商品房交付必须有“两书”
邓少华 实习生 栗 和

  晚报讯(记者 邓少华 实习生 栗 和)4月24日,记者从房管、建设等部门了解到,从即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两书”中必须注明项目延长保修期限、房屋各部位使用注意事项等,以方便买受人更清楚地了解所购的商品房。今后,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看仔细。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近日省建设厅明确规定,要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必须提供“两书”,并且按套发放,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

  《质量保证书》应当标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答复时限、处理时限等内容,其内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并要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商品房售出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当在《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是商品住宅质量第一责任人。必须明确标明的有13项,如:外墙防渗漏年限、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年限、卫生洁具保修年限、灯具和电器开关的使用年限等。

  《使用说明书》应对商品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以及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进行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必须明确说明的有10项,如:装修、装饰注意事项;门窗类型、材料使用注意事项;承重墙、隔墙、楼屋面、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等。

  同时建设部门还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经买受人签字认可。商品住宅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商品房买受人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报修,受理单位应及时到现场核查情况,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保修完成后,由买受人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还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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