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胡某的房产在姑妈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出售给他人,双方对簿公堂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胡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取得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2007年4月,胡某的姑妈受胡某母亲委托,以胡某的名义与刘某签订了售房协议,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房屋。
近日淇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本案胡某虽已购买了涉案商品房,但因其并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故涉案商品房依法不得转让;此外,胡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姑妈作为涉案商品房的非权利人,对该房并无所有权、处分权,其以胡某名义与刘某签订的售房协议应属无效。刘某辩称胡某姑妈与其签订售房协议是表见代理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决被告胡某姑妈与被告刘某于2007年4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刘俊学 马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