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陈志付)一名家庭贫困的女大学生在暑假里自食其力,经应聘在鹤壁一家健康服务中心打工,哪料打工结束后老板分文未付。当初老板与女大学生约定每月工资350元,由于约定的工资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法院判决该项约定无效。5月5日,女大学生的父亲逯师傅高兴地告诉记者,他的女儿小逯最终以当时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讨回了53天的工资1013.89元。
晚报曾于去年1月26日以《大学生打工打来一场官司》为题,报道了在校女大学生小逯为讨要暑假打工的工资而将老板起诉到法院的消息。小逯的父亲身有残疾,母亲下岗,为了挣学费,2006年暑假期间小逯回到家乡鹤壁在某健康服务中心打工。可是小逯暑假打工结束时分文未得,后来在追讨工资时老板提出用他经销的保健品代替小逯的工资。无奈之下小逯将老板告到山城区人民法院,讨要她暑假期间两个月的工资700元。
诉讼过程中,小逯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老板以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每月400元、日工资最低19.13元的标准支付她53天的工资,共计1013.89元。法院支持小逯的正当要求,判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约定无效。法院于2007年6月下达判决书生效后,老板李某拒不执行。法院日前依法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最终为小逯讨回了工资。
线索提供:邵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