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毁坏财物,害人又害己。近日,山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人王某缓刑,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0日23时许,王某酒后将鹤壁市金兰苑商务大酒店客房部一楼电梯用脚跺坏,造成电梯无法正常使用。经鉴定,被损坏的电梯维修费用为30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至2009年12月12日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马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