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国内外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依法从重惩处危害抗震救灾7类犯罪行为
伊朗新一届议会
正式就职
加拿大外长
因不当处置机密文件
辞职
汶川大地震未对大雁塔造成破坏性影响
“六一”儿童节 关爱孩子
高考试题著作权纠纷案审结
地震死亡人数升至67183人
我国新一代极轨气象卫星风云三号发射成功
      
版面导航  
上一期  
      
下一篇4  
2008 年 5 月 2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院要求
依法从重惩处危害抗震救灾7类犯罪行为

杨维汉

  据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严惩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坚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对那些严重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的犯罪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灾区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维护灾区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决心与力度,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其他犯罪的发生。

  通知列举了7类应依法从重处罚的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犯罪行为:

  ——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

  ——为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

  ——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下一篇4  
 
 

中共鹤壁市委宣传部 大河网主办 鹤壁日报社承办 新闻热线:(0392)2189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