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记者 李京华)高考语文试题中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未指明作者姓名,导致作者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作者的诉讼请求。
据悉,教育部考试中心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语文(全国卷)现代文阅读题中,使用一篇主题为“全球变暖”的文章,并在考卷的试题解析中提到阅读材料的出处。2007年5月,《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的作者胡某某发现此事,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未经其许可引用此文,并进行了增删和调整,却未给其署名和未支付报酬,遂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法院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在高考试卷中使用胡某某作品的行为,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范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的规定,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审理法官表示,虽然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是执行公务的行为,也应当指明所使用作品的作者姓名。但是,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基于条件限制、现实需要或者行业惯例,容许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存在。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法院还认为,高考试题中使用语用性文章不指明作者姓名的做法正是考虑了高考的特性、试题的考核测试目的、署名对考生的价值及考试中的一般惯例后选择的一种操作方式,有其合理性。此案中涉及的文章属于语用性文章,考试中心使用该文章设计了高考试题,但由于该使用行为的特殊性,其未指明作者姓名的行为,属于前述例外情形之一,考试中心不构成对胡某某署名权的侵犯。
法院同时指出,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和感谢,考试中心可考虑今后能否在高考结束后,以发函或致电形式对作者进行相应的告知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