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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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 月 3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
个税可依法据实扣除


徐舒帆

  晚报讯 (记者 徐舒帆)5月29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个人向“5·12”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应缴所得税,可依法据实扣除,个人捐款时应索要捐款凭证,以便享受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优惠措施。

  据了解,按照相关规定,个人通过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线索提供:罗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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