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为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近日判决了一起职工诉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注销了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违法除名决定,并支付该职工未上班期间的生活费。
原告尚某于1991年3月16日到被告鹤壁市某无线电厂工作,系被告单位职工。2005年11月21日~23日、26日~31日(24日、25日为星期六、星期日)连续9日未上班,2005年12月12日~16日、19日~20日(17日、18日为星期六、星期日)请病假连续7日未上班。2006年1月12日,被告下发厂字(2006)2号文件,以尚某连续旷工15天以上、严重违反了厂规厂纪为由,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之规定,将尚某予以除名。
原告诉至山城区法院后,法院审理该案发现被告的除名决定违法,便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马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