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长春6月5日电(记者 郎秋红)今后利用民房做买卖必须邻居先点头,这是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根据《物权法》对“民改商”作出的新规定。
据长春市工商局副局长张意海介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商业场所,地址是必要的条件,《物权法》实施前,自然人拿到房屋证明就可以经营。但在《物权法》实施后,那些在居民区开办商业场所的,将可能触犯法律。为此,长春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严格审查各类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使用证明的通告》,并印发了相关的操作意见。按照通告,“此后,未经业主委员会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签字同意,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一些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区,必须经过当地街道办事处的允许才能从事商业经营。”
不过老店一旦改变地址,将实施重新登记,而涉及到通告所规定的内容将依照通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