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韩晓红)6月10日,记者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也可像城市家庭一样加入社会养老保险,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也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6月1日,市政府出台了《鹤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凡户籍登记居住地在我市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或夫妻一方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女方年龄在40周岁、男方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都可加入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参保人员由人口计生部门统一组织,两县向所在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各区则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于每年的3月底前确定。缴费比例参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制度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确定为20%。
参保人员自参保之日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其身份证号作为社会保障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并以政策规定的同期利率计息。参保人员因故中断缴费,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领取或未领取完,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按有关规定发给参保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他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到所在统筹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于退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