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鹤壁新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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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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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6 月 1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劳动部门提醒:
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卫 珩

  晚报讯(记者 卫 珩)随着高校毕业生离校时间的临近,找工作签合同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员提醒广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表明的只是就业意向,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生离校的时间越来越近,部分毕业生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或者正准备签就业协议,但是就业协议能够替代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明吗?小王是鹤壁职业技术学院今年的应届毕业生,他告诉记者:“既然就业协议也是用人单位和自己签的,那劳动合同签不签有什么关系?”

  记者采访中,有和小王相同想法的人并不少见,不少人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模糊,认为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签其中一样就可以了。

  但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就业协议只是表明一种就业意向,在学生毕业前,由学生、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目的是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但是,就业协议并不能约束工作之后双方的劳动关系。”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为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就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提醒广大毕业生,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根据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广大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千万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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