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鹤城公证处受理了一起奇特的合伙纠纷。公证员巧妙地利用法律从中调和,三方互谅互让,圆满解决了他们之间的分歧。
2007年7月初,唐某、闻某、原某在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合伙做煤炭生意,由于某些人资金不到位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因三方缺少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没有无利害关系人证明而苦恼。起诉,法院不受理,这可难坏了合伙各方。经三方商定于2007年12月30日将他们间的合伙纠纷提交公证处解决,公证员认真了解他们的争议焦点,果断介入调解,鉴于三方对合伙事实认可,立即起草《协议书》对他们的出资情况、合伙意向及现阶段经营状况等事实由三方共同确认,为其解决合伙事宜奠定了法律依据。公证员为便于纠纷的解决,大胆提出让受益方提供质保金15万元并提存于公证处,从而调动当事人解决争议的积极性。
《协议书》成为三方的书面协议,他们均同意散伙并顺利进行了结算,三方的纠纷很快得以解决。散伙核算后,三方就质保金归属达成协议,共同到公证处取回质保金,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