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工资2566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113元。
原告王某于2003年7月份至2004年1月份在某工地给被告李某打工,被告李某未足额给王某开工资,打下欠条。2004年原告王某又继续给被告李某打工,直至完工。原告王某多次找被告催要工资款,被告李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提交的被告李某书写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原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原告王某付出劳动,应当获得报酬,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法院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依法赔偿债务的请求予以支持。
(马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