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单位反映:部分职工缺乏法律观念,不辞而别,长期不归,从事经商活动,企业仍应负担沉重的养老金、医保金、住房公积金等,单位不堪重负,叫苦不迭。单位对此该如何办?
针对上述问题,公证员解释:最好的办法是单位与此类职工尽早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类职工目无单位纪律,我行我素,不与单位打照面,怎么办?应当依法采取公证送达。如何申办此类公证?公证送达的效力又如何呢?要申办此类公证,单位应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劳动合同等,派专人向此类职工面送《通知》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拒绝签收的,公证处出具留置送达公证书,单位凭公证书即可向失业处移交此类人员的工作档案,从而达到与此类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保障程序的合法性,早日及时、有效地清理这类不从事工作、影响单位发展的职工,为单位减负,顺应人才合理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