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肖广军)近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发布相关规定,将餐饮店等零售服务场所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7月12日,记者对我市部分餐饮及商业零售企业进行了调查,多数商家表示,此规定不会对自身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也有不少个体工商户认为此规定执行起来有难度。
据了解,继国家《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6月1日起实施后,7月10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再次公布了相关补充意见,首次明确将“限塑令”实施范围扩展到餐饮场所、书店、服装店、建材店等各种零售场所。相关补充规定还明确规定,今后商家提供的手撕袋,除了不得具备提携功能外,还都必须按照食品塑料袋的要求,注明生产企业信息,以及“食品用”、“QS”等标志,而未印制标志、环保声明和安全性声明以及各种来历不明的塑料购物袋,今年10月后将禁用。对此,本地一些连锁餐饮企业表示,自身使用塑料袋的数量并不多,主要是供给打包顾客使用,如果国家真有相关规定,以后和打包盒一起收费就行了;一些街头小商店的店主也称,塑料袋收费对自己不但没有坏处,相反还可节约成本,只要是管理部门出台相关规定,他们一定会积极执行。
不过,一些免费塑料袋使用量很大的早点、熟食摊主则认为这项规定执行起来有难度。他们中不少人称,自己做的是小本生意,要收塑料袋的钱,顾客多半会有意见,不收费又怕罚款,真是进退两难,因此,迫切希望管理部门出台具体措施解决好这一问题,别总是“一罚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