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城镇居民朋友们:
你们好!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民生、积极改善民生、让改革开放成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件实事,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全民医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件大事,是构建和谐社会、体现社会公平、为民造福的一件好事。今年年初,市委、市政府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列入向全市人民承诺的10件实事之一,2008年6月25日市政府印发了《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市居民盼望已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实施,此项工作在我市全面开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行家庭(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把不属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作为参保对象,重点保障住院、规定病种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支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政府补助80元;18周岁(含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费70元,政府补助8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少年儿童、重度残疾人(包括学生和其他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财政全额补助;对18周岁以上低保对象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140元。
凡参保居民,不论是住院,还是规定病种的特殊门诊,只要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按有关规定报销,一个缴费年度内最多可报销3万元。具体讲,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享受以下待遇:一是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报销。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是在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报销。三是一般门诊医疗费由居民门诊账户(医保IC卡)支付,或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在校(托幼机构)学生、少年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参保、缴费。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整体参保。居民参保时需要提供下列资料:户口簿原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还需要分别提供《鹤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民政部门证明;家庭成员中不参加居民医保人员还应提供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证明。
2008年度参保受理时间为9月30日之前,以后年度参保受理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城镇居民朋友们,希望大家从健康出发,从长远打算,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参保。为父母参保,表达一份孝心;为儿女参保,体现一份爱心;为自己参保,享有一份安心。参加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既解决了自己家庭的后顾之忧,又是新时期互助友爱的具体体现。让我们携起手来、齐心协力,共建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努力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祝你们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工作顺利!
鹤壁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
200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