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
二、参保程序
(一)学生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所在学校登记参保。
(二)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参保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保。已参加其他社会医疗保险的,应提供参保证明。
(三)属于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在登记参保时还应提供相关证件。
三、缴费方式
(一)市直学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代收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县或区属学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代收后到县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二)居民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收或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
四、个人缴费及政府补助标准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个人缴费及政府补助标准为: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80元。
(二)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70元,财政补助80元。18周岁以上低保对象,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140元。
(三)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少年儿童、重度残疾人(包括学生和其他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五、登记参保及缴费时间
2008年度居民登记参保及缴费时间为7月1日至9月30日,在校学生登记参保及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以后年度居民和在校学生登记参保及缴费时间均为9月1日至10月31日。
六、就医程序
(一)一般门诊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门诊治疗时,须持本人《医疗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IC卡到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由家庭门诊账户(医保IC卡)支付,或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二)重大疾病门诊
参保居民因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的,须持本人重大疾病门诊就医证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定期到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三)住院
1.参保居民因病需住院治疗的,持《医疗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采用记账方式,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3.参保居民因转院、急诊或异地就医等原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出院证、医疗费有效收据、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IC卡、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总清单、转院备案表等直接到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七、医疗保险待遇
(一)重大疾病门诊治疗
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报销。
(二)住院治疗
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报销。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医院级别确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55%;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经批准异地转诊的,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50%。
参保居民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和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最多可累计报销30000元。
(三)不予支付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
3.斗殴、酗酒、吸毒或因违法违规造成伤病的;
4.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治疗的;
5.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咨询电话: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医保科:3313985
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
办公室:3365359
参保科:
3335275 3365350
待遇结算科:
3335205 3365351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山城区:2667059
鹤山区:2891688
淇滨区:3356900
开发区:3378877
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