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邓少华 实习生 申 贺)7月14日,市发改委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我市部分电价也随之进行了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变。
为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国家发改委决定适当提高华中电网电价。此次有关部门还调整了销售电价结构,将原来的商业用电价格、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后的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上涨0.036元,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上涨0.036元,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不满1千伏的为每千瓦时0.724元,1千伏~10千伏的每千瓦时0.707元,35千伏~110千伏以下每千瓦时为0.657元。电价调整后与原电价相比,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下降了0.081元,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上涨0.098元。以上电价调整从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据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此次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变,所以不会给居民生活带来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