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邓少华 实习生 申 贺)7月3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标准进一步降低。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市民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法律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据介绍,此次司法部门出台的法律援助范围与前规定相比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也进一步降低。按规定,今后我市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 执行。但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对于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我市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线索提供:张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