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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应设置能源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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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8 月 12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应设置能源管理岗位

  据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曾 琴 江国成)根据国务院11日公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条例》明确指出,公共机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条例》还要求公共机构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根据《条例》,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条例》规定,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条例》强调,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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