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被告人李某犯罪时为在校学生,由于受到周围环境和虚荣心的影响,看到同龄人有手机,自己也想拥有一部。
2007年6月11日15时,被告人李某在淇滨区某手机专卖店里,趁该店营业员到店外之机,从柜台里偷走索爱W610C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为2210元。案发后,李某潜逃。在今年“两抢一盗”专项行动中被告人李某落入了法网。
淇滨区法院刑庭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近日李某被法院依法判处罚金2000元。
(原国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