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刘善新)“我和邻居好不容易盼到交房时刻,可当我们兴冲冲去办理交接手续时,工作人员却告诉我们,要先把40名团购成员所欠开发商的天然气开口余费每户200元一一追回,否则不给房子钥匙。”8月26日,山城区杜女士向本报反映,今年8月份,她在黎阳明珠售楼中心交房过程中,被开发商告知,先去“要账”才能拿回新房的钥匙。杜女士对此非常恼火。
杜女士告诉记者,2006年8月份,她参加了市肿瘤医院的44名购房者团购活动,在新区黎阳明珠小区选购了一套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的其中一项是“在完工交房前,购房者须交纳基础设施费(天然气开口费)2200元”。他们团购方也当场签下了协议。2008年6月份,部分团购成员先后办理了交房手续。但当她去办理交房手续时,开发商意外发现所签合同中的天然气开口费比现行价格低了200元,遂终止了交房办理,并要求没有办结手续的购房者向已交付钥匙的购房者追回天然气开口补费200元,否则,没有办理交房手续的购房者不能拿到新房钥匙。“开发商在工作中出现了差错和失误,让我们来补救,并且还以新房钥匙为强迫条件,真的让我们觉得,我们成了他们的牺牲品,他们的做法太不合情理。”杜女士生气地说。
未拿到新房钥匙的王女士也无奈地告诉记者:“即便我们照开发商说的去做,我们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开发商已经办理了40户,让我们余下的购房者一一要回补费,我们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再说,40户团购房者,我们也不认识。”未拿到钥匙的购房者纷纷向记者表示,黎阳明珠开发商的做法实在让他们无法接受,他们也为多次奔波无果而气愤不已。
8月27日上午,记者来到黎阳明珠售楼中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售楼小姐告诉记者,这些没有拿到钥匙的购房客户的确数次要求取回新房钥匙,但他们属于团购,开发商与购房团体直接对话,与购房个体不直接交涉。当记者问及为什么要求购房个体追回40名购房者所欠的补费才给新房钥匙时,售楼小姐告诉记者:“这个我们不清楚,需要问经理。”
随后,记者联系了黎阳明珠售楼中心的王经理,王经理只说了一句“此事具体我不清楚,购房客户如果谁有问题,直接让他们到售楼中心来反映”便匆匆挂断电话。
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购房者参与的是团体购房,但购房合同是购房个体与开发商直接签订的,并非购房团体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所以,出现一些不可预知的问题,开发商不与购房个体交涉不合情理,也不合法。如果超越了合同交房期限,购房者可以起诉并要求开发商赔偿一定的违约金。至于开发商以新房钥匙为条件要求未取钥匙者去“要账”,则是无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