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鹤壁新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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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多年我市命案侦破保持全胜
七部门联手治理社保基金
这里为啥没有
停车位?
公交站点设置
不合理
保管人担责
赔车款
一“扰民停车场”搬迁
新区将再建五座“星级公厕”
家门口就能缴电费
“缴费通”
真方便
金秋新区
将再添新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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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0 月 24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管人担责
赔车款


  代人保管摩托车丢失

  保管人担责

  赔车款

  晚报讯 近日,法院对一起因寄存摩托车丢失的诉讼案作出判决,保管人吴某被判赔偿车主3000余元。

  今年3月28日晚,大河涧乡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因天降大雨,遂与住在附近的同村村民吴某商量,将摩托车存放在吴某家,双方当时没有约定存放时间。第二天上午,吴某觉得摩托车碍事,就把车推到了屋外,30日早上李某来取摩托车时,发现摩托车已经丢失。

  法庭审理认为,寄存物品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经吴某同意后将摩托车寄放在其家中,双方的保管合同即成立。吴某把摩托车放在屋外时,应该预见到丢失的可能性,对此吴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庭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辛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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