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司机开班车将人撞伤,赔偿责任到底归谁?近日,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鹤壁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723.19元。
2007年1月25日,司机付某驾驶鹤壁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大客车接送该公司职工上下班的途中,在山城区朝阳街与山城路交会处违规驾驶,将驾驶两轮摩托车正常行驶的张某撞成重伤,经事故认定,司机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了解,付某驾驶的该班车系鹤壁某有限责任公司为方便职工上下班而提供的专用交通工具,司机付某是因履行公司交予的职务而造成他人损失。2007年5月28日,受害人张某以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他的赔偿主张。而该公司以司机付某与公司无直接劳动合同关系为由,认为付某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付某的行为为履行职务,且该行为得到了该公司的授权与认可,该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理应对雇用司机付某的履行职务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侯 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