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山城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浴室盗窃物品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7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上午,郑某在山城区某浴池女部趁人不备用事先准备的锁与人互换,然后盗走杨某现金270元。同年12月4日的一天下午,郑某用同样的方法在另一浴池盗走秦某现金60元、价值1170元的三星手机一部(归案后赃物已退还)。
另外,郑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7年10月2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故作出以上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张志伟 付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