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山城区一起飞车抢夺案日前审结,被告人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600元。
2007年9月27日至12月7日,岳某伙同周某(已劳教)驾驶摩托车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诺基亚1600型手机一部(价值357元)、诺基亚1100型手机一部(价值50元)、海尔手机一部(价值1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岳某在一年内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他人三次,应从重处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张志伟 付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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